广州金和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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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马先生 |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2338”的决策部署及《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下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要求,以及《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势产业-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示范基地建设。依据《实施意见》13、18条精神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扶持发展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经贸委《关于开展2012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中小企函〔2012〕12号)的要求,认定一批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择优分批对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扶持。
(二)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依据《实施意见》第14条、第32条精神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经贸委《关于开展2012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中小企函〔2012〕12号),以及《关于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2〕13号)的要求,认定一批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产业配套发展服务平台,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择优分批对这些公共示范平台进行扶持。
(三)实施中小微企业首次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工程。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文件精神,为增强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成功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微型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实施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依据《实施意见》第6条精神,建立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快入库民营企业的培育、改制和发行申报,对成功改制的民营企业,对其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分阶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素质服务活动。根据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和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相关工作要求和市中小企业局《印发2012年市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及培训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2〕9号)的要求,制订服务年活动及年度培训计划,以事后补助为主,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舆论宣传以及人才培训等专项活动。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一年内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过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
(一)示范基地项目。
1.创业示范基地产业定位为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场所符合规划,用地手续齐备,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相应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小企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公用工程,提供公共商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设施。
3.新兴产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现代服务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具有连续滚动辅助中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4.项目须在2011年、2012年实施并完成,并已申报或被认定为省、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项目单位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
2.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可行的,体现开放性、公共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服务覆盖面较广,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
3.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相应软件的购置或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
4.项目须在2011年、2012年实施并完成,并已申报或被认定为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三)中小微企业首次银行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1、申报企业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3、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4、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申报企业须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以贷款到账日期为准),且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四)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程项目。
1、申报企业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民营控股企业。
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3、申报企业最近1年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4、申报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25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5、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我市淘汰类产业。
6、申报企业须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通过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
(五)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市、区(县级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2012年内已经完成的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舆论宣传以及人才培训等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所属的市级工商业集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级服务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并制作电子文档。
(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工商业集团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级工商业集团或市级服务机构将项目分别汇总后,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申报文、各类项目申报表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连同电子版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经贸委政务窗口。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布,申报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注:请申报单位提供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区里的截止时间为5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